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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离退休人员逝世治丧管理办法 (试行)
2025-03-26 10:52  


九江学院离退休人员逝世治丧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办丧事既要严肃庄重,又要从简节约,移风易俗的指示精神和《九江市领导干部逝世治丧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厅级退休人员逝世后,其事料理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党政办负责起草逝世者生平介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起草逝世者讣告和遗体告别仪式主持词。学校党委行政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各送一个花圈,校领导班子成员(含有关厅级老同志)向其家属表示慰问,并以个人名义送花圈。

第二条 其他离休人员、正高职称及正处级退休人员逝世后,其事料理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牵头负责由逝世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起草逝世者生平介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起草逝世者讣告和遗体告别仪式主持词。学校党委行政、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逝世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等各送一个花圈。

第三条 副高职称、副处级退休人员逝世,其事料理由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牵头负责,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起草逝世者生平介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起草逝世者讣告和遗体告别仪式主持词。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等各送一个花圈。

第四条 其他退休人员逝世,其事料理由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牵头负责,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起草逝世者生平介绍、讣告和遗体告别仪式主持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逝世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各送一个花圈。

第五条 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由负责起草讣告的单位部门及时发出讣告向逝世者亲属及生前好友等告知。讣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逝世者的姓名、年龄、职务、职称、政治面貌、逝世时间、地点、遗体告别仪式的时间和地点等。丧事或遗体告别等相关事项由逝世者家属及子女具体办理处理丧事的负责单位部门派人予以协助

第六条 离退休党员逝世后,逝世者家属及子女可以党委组织部申请逝者遗体或者骨灰盒上覆盖一面2号规格党旗经同意可以自行在殡仪馆办理。覆盖的党旗不得触及地面,不得与遗体或骨灰一并火化入葬,用后应及时收回归还殡仪馆

第七条 遗体运送。遗体运送时间由逝世者家属及子女确定,统一按照规定使用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至殡仪馆。

第八条 遗体火化。遗体火化时间等相关事宜由逝世者家属及子女确定,处理丧事的牵头负责单位部门派人协助逝世者家属及子女与殡仪馆联系相关事宜

第九条 逝世者遗体告别仪式。由处理丧事的牵头负责单位部门组织举行,正厅级退休人员逝世,由学校主要领导分别主持仪式和介绍生平;副厅级退休人员逝世,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协调两名学校领导分别主持仪式和介绍生平;其他离休人员逝世,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人和校分管领导分别主持仪式和介绍生平;正高职称、正处级退休人员逝世,由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校分管领导分别主持仪式和介绍生平;副高职称、副处级退休人员逝世,由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人分别主持仪式和介绍生平;其他退休人员逝世,由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主持仪式和介绍生平。

第十条 遗体火化与骨灰安放。遗体火化与骨灰安放等相关事宜由逝世者家属及子女办理,处理丧事的牵头负责单位部门派人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的丧葬费标准抚恤金标准以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按有关政策规定,人事处负责办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的核算,财务处负责相关费用发放。

第十 相关部门要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逝世者的档案材料予以整理封存后妥善管理。

第十 离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逝世,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和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名义各送一个花圈。

第十  其他事项

(一)异地安置或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逝世,丧事一般由安置单位和逝世者家属、子女在逝世地自行办理,逝世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应与逝者家属子女沟通协商后,视情况安排人员前往慰问并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二)生前属中共党员的离退休逝世者,以所在离退休党支部名义送一个花圈,生前属民主党派成员的逝世者,以党委统战部名义送一个花圈。除因工作关系需要以个人名义送花圈的以外,其他以个人名义送花圈的,费用一律自理。

(三)对违反上级殡葬管理规定的丧事,学校不组织慰问和遗体告别仪式,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四)凡因触犯法律造成死亡者,不适用于本规定。

(五)逝世者个人生前对其丧事有遗嘱的,按遗嘱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 在职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逝世,其丧事办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工会履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相应职责。

十七 本规定自下发文件日起执行,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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