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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出借)、出售的校内教工住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0-04-03 14:29 国资处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教职工:

 

    为了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按照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全力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校外人员的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出借)、出售的校内教工住房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校内周转房、公租房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已私自出租(出借)周转房、公租房的教职工须自行妥善处理。如因出租(出借)上述住房导致学校疫情防控失控或发生安全情况的,出租(出借)住房的教职工须承担责任。

 

    二、校内教工住房对外出租(出借)或出售给校外人员(非本校教职工,下同),房主或原房主本人须填报《校内教工住房对外出租(出借)、出售报备表》(附后),于2月3日前发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邮箱:jjugzc@163.com(联系人及电话:刘小凤15007026501)。如隐瞒不报,造成的有关后果由房主或原房主本人承担。

 

    三、出租(出借)或出售校内教工住房的,房主或原房主须敦促承租(借)人或购买人严格遵守和执行学校疫情防控各项规定,负责承租(借)人或购买人的疫情防控教育和管理,按规定及时向国资处报告承租(借)人或购买人涉及疫情有关信息和情况等。如因上述工作不到位,造成承租(借)人或购买人疫情安全纠纷的,房主或原房主自行解决;给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追究房主或原房主的责任。

 

    四、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加强本单位教职工出租(出借)周转房、公租房以及出租(出借)或出售校内教工住房情况的排查,并将本通知精神和要求传达到相关教职工并督促落实。

 

    附件:《校内教工住房对外出租(出借)、出售报备表》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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